Description
本期嘉宾: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国皓
女子陈某某2020年6月15日入职天津某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陈某某在入职时虚报婚育情况,2021年3月12日公司以陈某某提供虚假材料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某认为,她隐瞒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并无告知公司的义务,采集这个信息本身就是不合法的。陈某某提出仲裁未果后又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虽虚报婚育情况,但婚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无必然关系。婚育状况属个人隐私,就业时虚报不构成欺诈,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打工人那一点点维护隐私的权利,终于得到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