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每一個案的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均要求一個做出判斷的人(例如執法者、法官),要提出合理及正確的論證(論述理由、並且加以證明),簡言之,就是要舉出足以支持判斷的「理由」(reason)。遇到艱難個案(這種情況愈來愈多,例如權利衝突、價值多元、道德衝突及兩難),此時出現各個不同意見,他們的理由從哪裡來?取自制定法的文義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或目的解釋?由於涉及價值,僅靠一般法律解釋不足以形成完備的「理由」(理由缺陷),如我們在大法官釋字第803號所看到的情況,可知法律推理的重點在於:尋找及證明「價值理由」(價值推理)。因此,法律推理分為二個層次:就每一個案,首先看到表面外觀上的「法律規則」是一階理由,而一階理由的背後存在某種價值原則,即法律原則,就屬於二階理由(哲學的後設理由)。認識兩階理由之間的關係,確立適用的法律原則及論證方法(例如,方法一元論 vs. 方法二元論;前者像是Ronald Dworkin支持客觀的原則一致性,後者如H. L. A. Hart支持創造性的價值選擇),將決定最終法律判斷是否正確和妥適—或如方法三元論所說的—是否為「合目的性」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