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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张庚园律师。今天呢,我们来分享的话题是破产之后债务人的诉讼应该如何处理。这期我们主要来学习九民纪要的第十章有关破产纠纷的第一百一十条。这条规定的是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之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问题。那咱们还是先来看一下这一头的原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之后继续进行。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的给付之诉。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但是,在判定相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时,应当注意与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在上述判决做出并生效前,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其作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除非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上述裁判生效后,债权人应当根据裁判认定的债权数额,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统一受偿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利息。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停止计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