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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张庚园律师。这期我们探讨的话题是,破产阶段处债诉讼中的债权属于未确定债权吗?为什么要讨论这个问题呢?因为道德属于确定的债权还是属于未确定的债权,性质上的差别对于权利人的影响是很重要的。因为如果属于未确定的债权,那么相对应的债权人是没有办法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要是这样的话呢,对于这类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很大的影响。对于这个问题呢,九密纪要中最高法院给出了比较合理的答案。最高法院认为呢,如果一刀切的认定在破产阶段还在诉讼当中的债权都没有表决权的话,那对这类债权人来讲呢,就比较不合理,不公平了。所以说对于这类债权应该这么处理,这类债权人也应该像其他的债权人一样,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破产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对于其他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没有异议的债权,就应该允许该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并可以根据没有异议债权的数额享有债权人会议中的相关权利。那对于其他的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有意义的债权,那么这类有意义的债权就应该被认定为尚未确定的债权。因此,应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除了法院能够为债权人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以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