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1、刑事訴訟法第33-1條:「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第一項)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二項)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第三項)」
2、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機關,包含檢察官、調查局或警察局,於逮捕或拘提嫌犯應「即時訊問」,24小時內要做出一些後續處理,避免偵查機關以拖時間的方式侵犯人民的人身自由,這就是俗稱的檢警共用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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