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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熊猫”之争,梦工厂起诉火锅底料餐饮公司侵权案一审胜诉】
近日,上海徐汇区法院就梦工厂动画影片公司(Dreamworks Animation LLC, 以下简称梦工厂)诉火锅底料企业四川功夫熊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功夫熊猫餐饮公司)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方功夫熊猫餐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被告功夫熊猫餐饮公司及其实控人钟有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影画)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本案原告环球影画认为,其经梦工厂公司明确书面授权,在中国非独占性使用“功夫熊猫”卡通形象著作权以及相关标识权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相关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并直接获得相关赔偿款项等。原告环球影画认为,功夫熊猫餐饮公司的“钟氏功夫熊猫”与梦工厂的“功夫熊猫”高度近似,功夫熊猫餐饮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被控侵权图样,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因此,对功夫熊猫餐饮公司及其法人和电商平台公司提起诉讼。
本案被告功夫熊猫餐饮公司成立于2018年,是小微企业,在2019年申请取得了商标“钟氏功夫熊猫”,公司主要经营的是四川火锅底料调味料。本案另一被告为自然人钟有帅,其是功夫熊猫餐饮公司的法人。被告认为,功夫是中国国粹,熊猫是中国国宝,梦工厂的“功夫熊猫”是借鉴抄袭中国文化和动物,“功夫熊猫”四个字并不是梦工厂创造的,所以梦工厂没有资格独占。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梦工厂的“功夫熊猫”卡通形象,用一定的线条和色彩勾勒出了身着武术服、头戴斗笠,下身呈弓步状、左手掌在前、右手掌持杖在后的熊猫形象,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虽然熊猫形象及相关武术动作造型可能来源于公有领域,但权利作品中的熊猫形象被赋予了拟人化的表达,其面部特征及比例、衣着服饰、头饰、道具及动作神态等方面均体现出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的形式来表现,因此,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对于被告功夫熊猫餐饮公司等关于原告主张权利的形象不构成作品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还认为,在电影《功夫熊猫3》上映前,权利作品所载的熊猫形象即以海报等形式在信息网络等平台发表,早于功夫熊猫餐饮公司设立时间,且“功夫熊猫”系列电影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功夫熊猫餐饮公司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
比较权利作品形象及被控侵权形象,剔除属于熊猫这一动物本身的色彩、身形等元素,两者均头戴斗笠,下身均呈弓步状,双手动作形态基本一致,右手均持一长条形物品,两者所呈现的形象和视觉效果高度近似,应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法院裁定,功夫熊猫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以及工作人员名片、宣传手册、网络宣传页面等处使用了被控侵权图样,构成对涉案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在不正当竞争方面,法院认为,“功夫熊猫”系列电影名称中的“功夫熊猫”标识将“功夫”与“熊猫”相结合,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系列电影的主题,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且该系列电影进入我国后,其中文名称持续冠以“功夫熊猫”字样,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功夫熊猫”已经成为相关公众区分该系列电影来源的主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