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提供資訊、追求真理、溝通思辯及健全民主等重要議題!
但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係對人辱罵、嘲笑、侮蔑,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方式,只需公然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310條,刑責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若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散布,則加重刑責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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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