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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多数原则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它建立在人民主权之上,但它又确实可能造成对少数的压迫,形成多数的暴政。托克维尔指出了美国民主制度的问题,也指出了美国政治制度设计中对这些问题的防范与解决。
问:多数原则不正是民主原则的一项基本原则吗?民主制度的运行离不开多数原则呀。
答:你说得对。在这里,我要先给听友们解释一下“多数原则”。很多政治学者在谈及托克维尔对“多数暴政”的论述时,会上溯到英国大哲洛克。比如美国学者S. 沃林在他的名著《两个世界间的托克维尔》中指出,“人民作为完全行动者的概念,还是首先出现在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中”。“在洛克的多数首次出现时,它代表了关键时刻社会的最高意志”。我们也知道,洛克曾经断言:“当某些人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享有替其余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多数无疑是合法性的来源。而且洛克也给暴政下过一个明确的定义:“暴政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力行使的权利”。而且洛克几乎已经明确提出了多数暴政问题。他说:“若以为这种缺点只是君主制所特有的,那是错误的。其他的政体,也同君主制一样,会有这种缺点。因为权力之所以授予某些人,是为了管理人民和保护他们的财产。一旦被应用于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来使人民贫穷,骚扰他们,或使他们屈服于握有权力的人的专横和不当的命令时,那么不论运用权力的人是一个人还是许多人,就立即成为暴政”。所以,虽然多数原则是民主制度的主要原则 ,它体现着人民主权,但不是多数原则的决定就一定正确。把握住这一点极为重要,这是托克维尔把美国的人民主权和法国革命恐怖时期的暴民政治相对比而深刻体悟到的。他彻底反对所谓多数不会犯错误这种看法。他论证道,既然某一个人会滥用他的无限权威去反对他的对手,那么由许多个人组成的多数,也同样会滥用权力去反对与他们意见不同的少数。所以,他仔细考察了美国民主制中产生多数暴政的可能,和政府所能提供的保护少数的手段。
问:我看这个保护只能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实现。
答:是这样的。托克维尔设想应该以更完善的三权分立,来避免多数的暴政。因为他在考察多数的暴政时,主要考察的是美国各州的状况,而当时各州的宪法远远没有完善,就像我们上次举的罗德岛的案子,法官由州议会任命,法律由州议会制定,州议会由多数选举产生,所以就为多数的暴政创造了条件。所以托克维尔设想,“假如把立法机构组织得既能代表多数,又一定不受多数的激情所摆布,使行政权拥有自主其事的权利,让司法当局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那就可以建立起一个民主的政府,而又使暴政几乎无机会肆虐”。听友们如果还能记起我们在介绍孟德斯鸠时所讲过的三权分立原则,那么就能知道托克维尔是饱受启蒙哲人教诲的。多数的暴政除了在立法方面有机可乘之外,托克维尔还指出它对人的思想言论的影响。在美国,公众舆论一经形成就有压倒性的力量,形成社会巨大的舆论场。在这种状况下,人天生具有的从众习惯就会发生作用。我们知道,做一个特立独行,保持自己内心信念的人,是很难的。因为它要求坚强的意志,清醒的头脑,健全的理性和超常的抗压能力。坚持独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