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合之众的分析家勒庞第五节 不同性质的群体及其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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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在勒庞看来,乌合之众并不仅仅指街头聚集起的人群,他把群体分成两大类,五小类。其实在这个意义上,这个群体已变成了社会的不同阶层,不同的社会群落。他的分析也开始针对不同社会团体的集体心理。这样的分析实际上已从群体心理学转向社会心理学。 问:群体似乎可以有不同的种类,但它们的表现是不是遵循同样的原则呢? 答:这就牵扯到勒庞所论及的种族问题了。从大的方面来说,不同种族的人所形成的群体,会有各自的特点。勒庞就认为作为拉丁族的法国人,和作为盎格鲁-撒克逊族的英国人,对民主自由的理解就不同。但是,他对群体心理的分析,却是不分种族的。不管什么种族的人,只要进入了群体行为的模式,所作所为就是大同小异。勒庞把群体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异质性的群体,也就是说群体的组成者是由不同素质的人构成。比如我们前面所讲过的办公室的白领和清洁工进入同一个群体,这种群体就是异质性的。这类群体又被勒庞分为两类,A无名称的群体(如街头群众),B有名称的群体(如陪审团、议会等等)。第二大类是同质性的群体,也就是由相同背景的人组成的团体,比如政治派别,宗教派别,身份团体,或者是军队、劳工,或者是中产阶级、产业阶级等等。但是勒庞声明,他对乌合之众的分析,只分析异质类的群体,因为越是异质类的群体,越能体现出乌合之众的特点。在这种异质的群体中,勒庞的分析是先从集体犯罪开始。他说:“通常集体犯罪的动机,是一种强烈的暗示,参与这种犯罪的个人,事后会坚信他们的行为是在履行一种责任”。他举出的例子是1789年7月14日攻占巴士底狱之后,杀害监狱长的史实。当巴士底狱被攻破之后,一群兴奋的人,就把监狱长围住,有人就开始提各种建议,要吊死他,斩首,还是让马把他拖死。监狱长在挣扎的过程中,踢到了一个人。于是大家就说,让这个被他踢的人来执行死刑,割断监狱长的脖子。这个人是个刚干完活儿,来巴士底狱看热闹的一位厨师,但是大家一致通过,由他来执行死刑,并不断的有人喊“共和国万岁”。于是这个群体的意见就形成了一种暗示,暗示他杀人是一个爱国行为,于是他就动手了。我们还知道人群还把这个监狱长的头割下来,挑在长矛上游行,所到之处一片欢呼。勒庞分析说:“杀人者认为自己是做了一件很有功德的事情,既然他得到了无数同胞的赞赏,他这样想是很自然的。这种事从法律上可以视为 问:这么说在群体心理中,罪与无罪的界限改变了。 答:是的。勒庞接着又举大革命中九月惨案的例子。这是发生在1792年9月2日到9月7日,遍及法国许多城市的大屠杀。当时狂热分子马拉号召人们把监狱中关着的囚犯全部处死,以免外国军队入侵法国时,这些人会作内应。结果大开杀戒,有2000多人被杀,参与杀人的民众都是平时的良民,小手工业者、匠人、店员、邮差等等,勒庞说:“他们就像前面提到过的那个厨子一样,完全相信自己是在完成一项爱国主义的任务,他们挤进一间办公室,既当法官,又当执行人。但是他们丝毫不认为自己是在犯罪”。马拉号召滥杀,其中最蛊惑人心的一个口号就是“共和国在危机中”。我们在前面已经讲过,引发群体暴行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口号。在1966年8月的北京,也发生过性质几乎一样的大屠杀,那就是大兴县“831大屠杀”,也是在不到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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