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开远光灯罚看一分钟与“人贩子一律死刑”无异 No.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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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锦开车的司机都知道,被迎面开来的车子远光灯晃眼是件难受而又危险的事,不仅影响视线造成眼睛短暂失明,甚至还有可能酿成交通事故。因而远光灯一般在高速、郊外没有路灯的地方使用,而在市区及其他路况照明较好的地方开远光灯,往往被认为是不礼貌不安全的行为。11月1日消息,深圳整治乱开远光灯新招:违者罚查到就坐“绿椅子”看灯一分钟,体验一下被晃眼的感觉。深受远光灯危害的广大网友对这一做法近乎一边倒支持,纷纷表示“过瘾”,并要求全国推广。深圳警方的初衷当然是好的,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换位思考,体验一分钟过后,这些司机下次在使用远光灯也大概会想起“绿椅子”的经历。然而在盛赞之下,笔者心中也略有隐忧。我们知道,即使翻遍中国的法律都没有“违规使用远光灯就要‘体验’看灯一分钟”这一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处罚也是罚款300元,并记1分,那么不禁要问:深圳交警“乱开远光灯罚看一分钟”的处罚依据在哪呢?面对媒体的质疑,官方给出的理由是“自愿体验”,是“教育”手段,那么问题来了:“自愿”能否作为突破法律授权、创设新的处罚方式的事由呢?当然不行!因为对于公权力而言,依法行政是基本原则,法不授权皆禁止。这种体验明显属于“法外施罚”,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突破了法律的边界。事实上,违规司机被交警拦下来之时,行政强制就已经开始,假如打着“自愿体验”就合法,那么改天让滥用远光灯的司机“自愿”给“盲人基金会”等机构捐款又是否合法呢?逮到随意吐痰影响市容市貌的,是不是可以让他自愿体验“被吐痰”的滋味呢?我们见过的“教育”手段有口头批评教育、书面具结悔过,但这种“自己种的果自己食”的体验不是“教育”,而是“教训”。尽管深圳交警的确是出于整治远光灯的善意,但难保被罚的司机收到的不是“我要晃瞎你”的恶意。深圳交警和全国其他地方的交警肯定感到很委屈,明明做了一件老百姓拍手称快的事,却为什么要招致媒体的批评。这里笔者要说的是,现代社会的治理方式靠的绝不是这种简单粗暴的报复式“体验”,我们的法律也早已摆脱了“同态复仇”这种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方式,否则我们面对小偷、抢劫犯等犯罪分子时,是不是砍下他手指就好了呢?我们鼓励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但这种创新必须是在法治的框架内,在文明执法的框架内,而不是以网民是否支持作为衡量标准。从这一角度来讲,“乱开远光灯罚看一分钟”与“人贩子一律死刑”并无二致,这种做法的确让广大网友朴素的正义感得到了满足,但这种以“解气解恨”情感宣泄为目的的执法行为却让法治受到了伤害。须知,朴素的正义观是法治最大的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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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01/20/17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文之中。但是,由于并没有细化法律责任,也没有附加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一规定一直面临落地难的尴尬。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社会学院研究员谢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目前当务之急是完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解除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后顾之忧。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丰富完善养老服务项目,老年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将有助于减少老年人的不便与寂寞。另外,要多渠道促进就近就业创业,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兴旺广袤乡镇百业,促就业、增收入。从长期来看...
Published 01/1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