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第 52條
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但主文另有諭知溯及失效或定期失效者,依其諭知。
判決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其所定期間,法律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二年,命令位階法規範不得逾一年
剛剛聽暐瀚跟亮哥的訪談,提到死刑釋憲,我們先不論立場
亮哥提到:「國民黨也不會修法條,到時候只是降低司法威信而已」
但是憲法訴訟法52-1明定,法規在判決生效日起失效,52-2則是給予立法和行政時間去填補法律失效後的漏洞。
可知,當大法官宣告違憲後,法條當即失效,如果判決中設定定期失效,那也是會在1/2年後失效。
跟立委修不修法倒沒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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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