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一周】 法律研究員黃啟暘剖析終院判詞、《私隱條例》 車輛查冊新安排涉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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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未經諮詢下,實施車輛查冊新安排,只限車主本人、獲車主同意者,或受車輛直接影響人士如買賣車輛、追討欠款等七項指明用途,才可查車牌。至於新聞報道只能透過「例外情況」作詳盡書面申請,由運輸署長「把關」,只在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權、「其他人和社會權益」下才會批准,如不利國安將拒批。 署方指,終審法院在去年6月就蔡玉玲查車牌案頒下判決,指出車輛登記冊個人資料涉及私隱,運輸署長有責任妥善管理、防範個人資料被濫用,政府因此推新安排「完善」制度。今集《聚焦一周》找來熟讀判詞的獨立法律研究員黃啟暘,一起從三方面剖析署方做法是否符合法律原則和精神。 總括而言,黃啟暘提出多項分析,指出署方做法有越權之嫌: 第一.終院蔡玉玲案判詞其實確立了「真誠的新聞報道」作為查冊目的之一,此應是查冊安排的起點。署方現時將新聞報道排除於查冊目的外、放入「例外情況」施加申請門檻,是背道而馳、可能越權 第二.考慮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新聞活動的豁免,署方現時訂下「例外情況」的申請條件已超出條例框架 第三.運輸署長指只會在三種情況下批准「例外情況」申請,其中涉及公眾利益要「大 於 登 記 車 主 享 有 的 私 隱 權 及 其 他 人 和 社 會 的 合 法 權 益」。所謂「其 他 人 和 社 會 的 合 法 權 益」在過往案例下,已被界定為含混不清,不構成限制憲法保障權利的充足和清晰理由。而署方要求新聞工作者提供詳盡陳述,披露查冊對象和目的等資料,也與《私隱條例》中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如豁免新聞工作者向私隱專員或資料當事人披露所持有資料的原則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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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民主派初選引發的 47 人案,經過 118 日審訊後,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花了近半年時間,在本周四(30日)頒下 300 多頁、逾 7.6 萬字裁決。 16 名不認罪被告中,只有兩名被告李予信、劉偉聰脫罪;其餘 14 人罪成,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及余慧明。 今集 Podcast,《集誌社》會為大家重溫裁決日庭內、庭外情況;剖析判詞就關鍵法律爭議的裁決,李予信和劉偉聰何以脫罪不脫保,其餘 14 人又為何被法庭定罪?
Published 05/31/24
Published 05/31/24
寫狗,也是寫人。之前寫貓,也一樣。 在元朗朗廈村偶遇唐狗大耳仔,跟牠走進了桃園士多,也聽了一個平淡卻有情的三代人故事。從種桃花開始,到現在經營士多,三代人感情,無論世事環境怎樣轉變,親情沒變。關於桃花王賴伯伯賴偉祥一家與大耳仔的故事,請看我在《Yahoo新聞》的訪問文章連結:https://bit.ly/3KhL7Wh 故事最觸動我的,是伯伯的兒子阿偉。本來是聽老人與狗的故事,慢慢,第三代卻說起自己的心事來。他四年前回到老家朗廈村,重新生活,經營士多,做過豬扒包及牛筋腩等色小食。好好過活,簡單生活,把過去的一切放下。 懂回頭,不後悔,不回望,但想起爺爺嫲嫲,村裏人的傳統基因,就完全...
Published 05/2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