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一周】 法律研究員黃啟暘剖析終院判詞、《私隱條例》 車輛查冊新安排涉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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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未經諮詢下,實施車輛查冊新安排,只限車主本人、獲車主同意者,或受車輛直接影響人士如買賣車輛、追討欠款等七項指明用途,才可查車牌。至於新聞報道只能透過「例外情況」作詳盡書面申請,由運輸署長「把關」,只在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權、「其他人和社會權益」下才會批准,如不利國安將拒批。 署方指,終審法院在去年6月就蔡玉玲查車牌案頒下判決,指出車輛登記冊個人資料涉及私隱,運輸署長有責任妥善管理、防範個人資料被濫用,政府因此推新安排「完善」制度。今集《聚焦一周》找來熟讀判詞的獨立法律研究員黃啟暘,一起從三方面剖析署方做法是否符合法律原則和精神。 總括而言,黃啟暘提出多項分析,指出署方做法有越權之嫌: 第一.終院蔡玉玲案判詞其實確立了「真誠的新聞報道」作為查冊目的之一,此應是查冊安排的起點。署方現時將新聞報道排除於查冊目的外、放入「例外情況」施加申請門檻,是背道而馳、可能越權 第二.考慮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新聞活動的豁免,署方現時訂下「例外情況」的申請條件已超出條例框架 第三.運輸署長指只會在三種情況下批准「例外情況」申請,其中涉及公眾利益要「大 於 登 記 車 主 享 有 的 私 隱 權 及 其 他 人 和 社 會 的 合 法 權 益」。所謂「其 他 人 和 社 會 的 合 法 權 益」在過往案例下,已被界定為含混不清,不構成限制憲法保障權利的充足和清晰理由。而署方要求新聞工作者提供詳盡陳述,披露查冊對象和目的等資料,也與《私隱條例》中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如豁免新聞工作者向私隱專員或資料當事人披露所持有資料的原則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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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近四年的初選 47 人案迎來判刑之日。 45 名被告,因被指「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被判監禁四年兩個月至十年不等。判辭顯示,眾被告按角色分級、是否認罪、是否為控方作證人、是否對「法律無知」、受戴耀廷誤導等,獲不同量刑起點及刑期扣減。 案中的 45 名被告量刑起點由 7 至 15 年不等,法庭有哪些考慮?四名從犯證人區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林景楠,減刑結果為何?其中有四名被告,包括楊岳橋、鄒家成、張可森、梁晃維,被指較其他積極參加者做得更多等,量刑起點較重,他們究竟做過什麼?案中多名被告,他們何時能重獲自由?
Published 11/19/24
性暴力危機支援中心風雨蘭最近發表研究報告,總結過去五年( 2019-2023年)的求助數字,發現機構跟進的過案有 1984宗 ,較對上一個五年,上升了 48.5%。不過,翻查警方有關強姦案的報案數字,19 至 23 年有 313 宗,較 14 至 18 年的 325 有所下降。在同一個時空,支援機構的求助個案升,警方的報案數字卻下跌,為何會有這個落差? 此外,風雨蘭求助者的報案率由 2009 至 2013 年的 56.8%,到 2014 至 2018 年跌至 44.1%,近五年再跌至...
Published 11/04/24
Published 11/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