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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未經諮詢下,實施車輛查冊新安排,只限車主本人、獲車主同意者,或受車輛直接影響人士如買賣車輛、追討欠款等七項指明用途,才可查車牌。至於新聞報道只能透過「例外情況」作詳盡書面申請,由運輸署長「把關」,只在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權、「其他人和社會權益」下才會批准,如不利國安將拒批。
署方指,終審法院在去年6月就蔡玉玲查車牌案頒下判決,指出車輛登記冊個人資料涉及私隱,運輸署長有責任妥善管理、防範個人資料被濫用,政府因此推新安排「完善」制度。今集《聚焦一周》找來熟讀判詞的獨立法律研究員黃啟暘,一起從三方面剖析署方做法是否符合法律原則和精神。
總括而言,黃啟暘提出多項分析,指出署方做法有越權之嫌:
第一.終院蔡玉玲案判詞其實確立了「真誠的新聞報道」作為查冊目的之一,此應是查冊安排的起點。署方現時將新聞報道排除於查冊目的外、放入「例外情況」施加申請門檻,是背道而馳、可能越權
第二.考慮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新聞活動的豁免,署方現時訂下「例外情況」的申請條件已超出條例框架
第三.運輸署長指只會在三種情況下批准「例外情況」申請,其中涉及公眾利益要「大 於 登 記 車 主 享 有 的 私 隱 權 及 其 他 人 和 社 會 的 合 法 權 益」。所謂「其 他 人 和 社 會 的 合 法 權 益」在過往案例下,已被界定為含混不清,不構成限制憲法保障權利的充足和清晰理由。而署方要求新聞工作者提供詳盡陳述,披露查冊對象和目的等資料,也與《私隱條例》中對新聞自由的保障,如豁免新聞工作者向私隱專員或資料當事人披露所持有資料的原則相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