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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天厝的陷阱!
這是中南部的朋友最常踩到的雷!
日前有學生詢問透天厝火險問題,為了解說方便,我略微修改問題如下:
提問:「透天厝的一樓是自助餐,二樓以上是住家,一樓保商業火險,二樓以上保住宅火險,如果發生火災可否理賠?」
這是許多透天厝會發生的情形,如果是同一個門牌,樓梯在屋內的透天厝,一樓無論是自己營業,或出租給別人營業,#整棟 都要投保 #商業火災保險,否則不會理賠。
找一個稍微久一點的新聞給大家參考:《房子租人賣早餐燒毀!控保火險竟不理賠》【新聞貼在留言】
上述新聞事件就是我所說的情形,至於保戶可不可以或有沒有跟業務員求償呢?我認為可以,但我沒找到後續的判決。
在《住宅火災保險參考條款》中明文約定「建築物:指定著於土地作為 #住宅使用 之 #獨棟式建築物 或 #整棟建築物中之一層或一間。」且在第25條不保之建築物中約定如下: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 #建築物 須 #作為住宅使用,凡 #全部 或 #一部分 供辦公、加工、製造或 #營業用 之建築物,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以內。本公司對其發生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條款寫的很清楚、法院見解也沒有懸念,所以,大家自己務必要注意。
摘錄法院判決如下:
『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據其提出保險契約、火災照片等為證。惟查:依系爭保險契約條款第三條明定:「建築物:指定著於土地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第二十五條:「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建築物須作為住宅使用,凡全部或一部分供辦公、加工、製作或營業用之建築物,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本公司對其發生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而系爭房屋為 #三層樓透天獨棟建築物,#一樓部分由原告作為營業使用,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揆諸上述之保險條款,系爭房屋既已一部供營業之用,而非全部作為住宅使用,即 #非作為住宅使用之獨棟式建築物,自 #不得為系爭保險契約之標的物,縱其發生火災,亦非系爭保險契約承保範圍,被告不負賠償之責,無待多言。故原告之主張顯有違保險契約之約定,應以被告之抗辯為可採。』
詢問的學生表示,產險公司窗口說可以一樓投保商業火險就好了,二樓以上另外投保住宅火險,他們都是這樣做的。但是這絕對會有問題,除非是一層一個門牌、樓梯在外的公寓式建築,否則傳統透天厝是不能這樣投保的。
那如果一樓買商火,二樓以上買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地震全倒呢?會不會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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