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案呼籲─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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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2歲的兒童,以致該兒童的生命受危害,或以致該兒童的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即屬犯罪,此法例與《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相呼應,目的是要防止有人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危害兒童生命或令其健康長期受損。照顧小朋友有困難的父母,可向社會福利署及有關的非政府機構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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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08/11/20
流動電話在香港甚為普遍,但在開車時使用流動電話無疑是危險的,必須訂定法規規管駕駛者在駕車時使用行動電話的行為。另外,駕車人士在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必須亮著車頭大燈;而黑夜時間包括黃昏及黎明或在能見度低(例如下雨或大霧)的情況下。
Published 08/11/20
最近有騙徒假冒銀行或政府機構職員致電受害人,然後聲稱可代為辦理領取政府「現金發放計劃」中的$10,000元,或者訛稱受害人申領$10,000元未獲批核,要求受害人提交個人資料、銀行帳戶及密碼等作核對,從而詐騙錢財,將其銀行存款盜走。
Published 08/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