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次民進黨通過的排黑條款(5/26),想聽聽看阿苗以及兩位的意見。
我先說說我擔心的地方,基本上我對排黑條款最大的疑慮是違反憲政架構與精神。
因為我們的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即便現行的選舉罷免法,針對部分情況已經有匡列不得參選。(都是極其嚴重的內亂、外患罪)但,在服刑或執行完畢之後,依舊可以選舉。
若未來擴大到,某些罪犯終身不得參選,是否已經嚴重危害到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 關於這一點,是我最不能接受的。因為民主國家的基礎就是建構在法治的基礎之上。所有人理應擁有相同的權利。今天我們剝奪了部分更生人的被選舉權,是不是代表未來的某個執政當局,也可以剝奪類似低收入戶的權利呢?這樣舉例,或許極端點,但是國家體制的不可撼動性,不就是我們所信仰的價值?
如果現行的憲法有問題,那應該先進去憲法裡面修改,才能讓法律跟上,才對吧?這是我只有讀過國中、高中公民教育的粗淺認識,若是有誤解或是盲點的地方,還請多包涵。 感謝三位,我最愛「仁愛路四段507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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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