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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有律》主理人 艾英石
用法律解读生活,让生活有趣律动。
艾律师在上海祝你平安喜乐!劳动关系中,我们经常说“五险一金”,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就这样被绑定在一起了,貌似它们都是劳动关系下的伴随者,规定应该很类似,其实,它们不一样,真的不一样,天壤之别的那种。不信,来看这个问题: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吗?
不是强制性的!
具体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相关条款如下:
10.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11.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为员工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是应当的,其它险种可以不缴纳。
那么,你猜猜看!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吗?
如果你猜不准,就来看一下这个经过两审终审的典型判例吧。
2018年10月19日,任某某向佛山市公积金中心提交了执法申告,表示自己作为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的员工,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与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职期间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没有为自己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所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告,要求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为自己补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
2018年11月15日,佛山市公积金中心作出《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将任某某的申告情况告知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要求该公司收到函件后7天内,到市公积金中心处,为任某某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手续,如实登记任某某的工资收入和每月应缴的住房公积金,并在收到函件后30天内,补缴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018年11月28日,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关于“职工反映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函”异议意见》,其中提出: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与任某某建立的劳动关系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不应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9年2月18日,市公积金中心作出《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对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的上述申辩理由不予支持,并且就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等予以告知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同时要求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如有异议,请于收到该确认函之日起7天内提出并提供有效的反证。
同年2月20日公积金中心将上述《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送达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于同年2月25日再次提出《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确认函〉的异议》,仍然认为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不应为非全日制员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2019年2月28日,任某某确认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并补缴了个人应缴的住房公积金3527元。公积金中心经审查后,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佛房金管〔2019〕36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在收到决定书的七天内为任某某缴存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合计3527元,并于同年9月21日邮寄送达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
南方日报佛山分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