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后上班了,擅自转发公司高管邮件并查看被开除,冤不冤?来看法院咋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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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有律》主理人     艾英石 用法律解读生活,让生活有趣律动。 欢迎来到生活有律。 自从北京那个著名的菜盆洗内裤案后,帝都法院也越来越回归《劳动法》了,这几年帝都法院利用《劳动法》第3条的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裁判案件的现象逐渐增多! 来听一个北京一中院公布的案件:基本案情 2002年1月,张某入职A公司,担任运营维护部高级经理,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8月6日,A公司以张某未经公司授权许可,擅自盗取公司机密邮件为由,向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庭审中,A公司主张: 张某负责公司所有邮箱的注册工作,2020年7月15日,公司人力部门负责人发现,发送给公司总裁的邮件,同时向B邮箱地址发送,后来经过调查发现,这个邮箱为张某私自设置,目的是为了盗取公司及公司高管邮件。A公司表示其已进行报案,并且公安机关已在2020年9月4日立案。张某一审庭审中否认其曾经转发相关邮件。 二审中,A公司申请法院调取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法院依申请调取该询问笔录,该笔录显示,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多次承认其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转发公司高管邮件并查看。张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系因担心被辞退而转发公司高管的邮件并查看,而且仅查阅了与自身有关的邮件,并未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A公司以张某盗取公司机密邮件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根据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在询问张某时所作的询问笔录可知,张某承认其曾利用其工作职权,擅自对A公司高管的邮件设置转发供其查看,张某的该行为违反了员工的基本职业道德。故A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张某辩称其擅自转发邮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A公司授予其权限,表明A公司知晓并认可其在工作中不可避免会接触到邮件,因此A公司以张某窃取公司机密文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其中,职业道德是劳动者职业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张某虽被赋予管理A公司邮箱的权限,但其未经公司同意,且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高管的邮件设置转发供自己查阅,无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论其是否查看或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该行为本身显然违反了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故二审改判A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该案所涉及的法条有2条,1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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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09/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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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0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