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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经常把“五险一金”挂嘴边,感觉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很像,但是它们真的不相似,而且差别很大。
前面,我们分析了单位是否应给非全日制的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今天,我们再来分析一个问题,个体工商户应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一步一步梳理几个问题:
个体工商户招用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吗?当然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根据这一条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属于该部法律规制的对象,即个体工商户招用劳动者,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个体工商户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吗?应当。
因为《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劳动合同法》第2条又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所以个体工商户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个体工商户应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吗?
这个问题不像前两个问题那么简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该条既是对住房公积金下的定义,又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适用对象,对单位对象采取的是立法模式是列举式,而不是“列举+概况”的模式。
它所列举的单位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后面既没有“等”字,也没有“及其它单位”等开放性表述。
从该条规定来看,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
经过以上分析和推理,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虽然个体工商户招用劳动者要适用劳动法,要缴纳社会保险,但它并非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对象。
不信,咱们再看一个实证案例来作为佐证:
这个案例的案号是: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行终25号。
中院认为:本案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
各方当事人对杜树祥入职的千祥机械厂为胡和平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并参照《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之规定,应当按前述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系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并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仅属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畴。换言之,个体工商户对缴存与否享有自主权,不能强制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故杜树祥诉请东莞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和协助为其缴存相关住房公积金并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依据,原审法院驳回其前述请求并无不当。
还有一个案例也可以佐证,
案号是: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2行终114号。
中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首先,第三人程伟洪经营的四会市龙甫镇伟联饲料购销店是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