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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律师在上海祝你平安喜乐!
李女士在平台上求职。与HR沟通后,去重庆面试,微信询问结果时被告知,因为“太漂亮”被拒绝录用了。
网传截图显示, HR微信回复女生说:“她们说你太漂亮,又高大上。不太适合”。女生疑惑问道:“做事情怎么能看外表呢?”HR称“漂亮女人不可靠”,女生回复:“这太不合理了吧,我做事很可靠的,公司可以根据表现考察我啊。”HR则表示,“不是不可靠,是容易跟别个跑”。女生愤怒说道:“这是工作不是谈恋爱。”
目前,该公司还未向李女士作出回应。
那么,女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来看一个问题:容貌属于就业歧视的范畴吗?对于就业歧视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从这个规定来看,法律列明了的,属于就业歧视范畴的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但就业歧视并非仅仅局限于上述四种情形,毕竟后面还有个“等”字,到底后面多少种情形在等着呢?
这个“等”字就非常关键和重要了!
“等”字的含义一般应按以下2个原则进行把握:第一个原则,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因素是“先天因素”,还是“后天因素”。
如果是后天因素,比如学历、工作经验、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等,就不属于“等”字所包含的就业歧视的因素;
如果是“先天因素”,比如籍贯、地域、身高、姓氏、星座、属相、容貌等,一般认为这些因素与工作不相关,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录用的,应当属于“等”字所包含的就业歧视的范畴。
第二个原则,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因素是“先天因素”,是否与工作紧密相关。如果是与工作紧密相关的,不属于就业歧视。比如有些岗位是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畴,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并不属于就业歧视;再比如航空公司招用空姐,对身高有一定要求,也不属于就业歧视的范畴。
就本案来说,用人单位拒绝录用李女士的原因是“太漂亮”,因为“容貌”与工作不相干,就构成了就业歧视。
不过需要注意,就业歧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比如前面说的,航空公司招用空姐,对身高有一定要求,是因为与工作紧密相关,不属于就业歧视的范畴。(例如空姐的工作中,有一项任务是,需要帮助乘客放行李,身高达不到要求,就无法为乘客提供有效的服务)。
但是一般公司招聘前台时,如果将身高设计为招录条件,就会被认为是就业歧视。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就业歧视的例子。
消除就业歧视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我曾经在一起节目中说过,浙江法院在一起有关地域的就业歧视案中,做出过这样的判词:我们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凭自身能力、不懈奋斗就能实现人生价值的社会,这不仅需要从法律、制度层面规范用人制度,消除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更需要在每一个劳动者心中,培育相互尊重、宽容、多元的社会文化。
你觉得这个判词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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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我们接着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