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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有律》主理人 艾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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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生活有律。
好多人常将 “五险一金”挂嘴边,但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的区别,真的不是一般的大。
前几期我们说过不少相关的问题:
比如:单位居然要给非全日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且是强制性的。
个体工商户应不应该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看一个二审判决。
今天,我们再来分析一个问题,单位应该为农村户籍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一步一步梳理几个问题:
单位招用农村户籍的人员适用劳动法吗?
当然适用。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已走过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曾经在计划经济下,基于 “固定工”和“临时工”的身份,已经自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就退出了历史舞台,用人单位招用农村户籍的劳动者,也应适用劳动法。单位应为农村户籍的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应当。
因为《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这一条并未区分个人的户籍性质,所以,无论是城镇人还是农村人,都应作为《社会保险法》的适用对象。
单位应为农村户籍的员工缴住房公积金吗?
这个问题就不像前两个问题那么简单了。
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这个问题埋了个雷,我们看一下第一条怎么写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伴随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来的。所以1999年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了立法目的,开篇充斥着”城镇“字样,尤其是最后提到:为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这就会导致大家认为,农村居民就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适用对象。关键是这个条例还在2019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并未改动这个立法目的。
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也充斥着大量的“城镇”字样,并未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样的表述,引发了一定的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对此,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前面限定的“城镇”既限定单位为城镇单位,也限定职工应为城镇职工。
不过,我认为这种理解很牵强,从第二条文义的表述来看,不能把“职工”简单理解为“城镇职工”。
再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对该问题又火上浇油,导致争议更大。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具体规定如下: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这个文件清清楚楚、明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