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3千/月,实发1万/月,招聘说过18万/年,应补差吗?来听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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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有律》主理人     艾英石 你好,欢迎来到生活有律,艾律师在上海祝你平安喜乐! 下面这个问题你考虑过呢? 约定3千/月,实发1万/月,招聘说过18万/年,应补差吗? 具体案情是这样的: 2020年初,蔡某在招聘软件上看到了一则招聘信息,并投送自己简历,随之,该公司负责招聘的人韩某就和蔡某联系,并进行面试。 在面试过后,韩某又主动发微信给蔡先生,诚挚邀请蔡先生入职,并承诺年薪在16万到18万,月工资在七八千元,不足部分将在年底补齐。 蔡先生慎重考虑后,在当年3月入职。但是: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3000元; 实际每月发7000元,后来,蔡先生多次被提拔,月工资也从最初的7000多涨到了1万元。 但年底合计时,这一年总共只拿到了9万多元,与当初预期的年收入相去甚远。 蔡先生辞职后,在劳动仲裁无果后,将原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单位按当初招聘时说过的18万/年补差。 单位则表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只约定了每个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且每个月发工资,原告都签字确认了,单位不欠薪。同时还提出招聘人员微信承诺年薪的行为,与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某作为招聘主管代表公司招聘,与蔡先生联系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此他作出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尽管《劳动合同》中没有载明具体年薪等,但在微信中有过明确表示。 大家经常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不是书面约定的,遵守不遵守无所谓,其实,民法典第469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一审法院综合考量蔡先生就职期间多次升职,说明工作能力突出,应当属于年薪18万这一档次,最终判决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95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 法官表示,现在劳动者已经有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但还需要注意合同中具体条款的约定。 “为了避免以后发生争议,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初就要约定清楚,今后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法院会考虑工资实际发送情况还有微信沟通聊天的工资标准协商情况,来合理确定劳动者工资标准。如果都查不清,就按照一段时间的平均工资来认定”。 该案的解决,依据的是《民法典》的2个条款: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这样的话,这个判决估计让不少用人单位开始担心了:招聘人员为了急于完成招聘任务,招聘时就随意承诺,公司可能都不知道,正所谓”说者无意听者有心“,现在劳动者取证和留存证据,比部门主管,甚至比公司HR的法律意识强,离职时突然拿出当初的录音或微信记录或短信记录之类的,要求兑现当初的承诺。单位可就陷入危险之中了。 如何避免或降低这样的风险呢? 这个问题还是要在《民法典》里找解决方案,我们点破不说破,核心就是用人单位要注意根据《民法典》,梳理、修订和重整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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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09/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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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04/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