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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有律》主理人 艾英石
用法律解读生活,让生活有趣律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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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理想的人际关系,一直是我们孜孜不倦的追求。"让员工关系更美好"也是多数公司的使命和愿景。但是,在追求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充斥着劳资双方的“斗争”与“反斗争”,各种招数也层出不穷。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激斗案例。
山东女子入职3月怀孕休产假,老板无力供养,把公司注销重新招人。
故事是这样的:
2020年9月
张女士通过重重面试,入职了青岛当地一家网络有限公司。入职三个月之后,张女士突然发现自己已经有了身孕,为了孩子着想,张女士并没有继续工作,而是向公司提出要休产假,公司对于张女士的怀孕有一些存疑,觉得太过于巧合,认为张女士有隐瞒怀孕事实的嫌疑。正好赶上公司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入不敷出。于是公司就找人和张女士协商,说愿意出一笔赔偿金给张女士,让她自动离职。但怀孕了好几个月的张女士,并不接受这个结果,因为她觉得在自己休产假,公司就应该给她按照标准发放每月的工资,而不是只有一笔赔偿金。如果接受了这笔赔偿金就表示自己之后的几个月将没有收入,这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损失。结果,在休了大概四个月的产假后,张女士突然收到了公司倒闭的消息,张女士的要求根本就不可能实现。双方沟通无果之后,公司直接将赔偿金打入张女士账户之中,再不去过问。张女士在发现自己已经被公司忽视之后,就想去找到公司负责人理论,然后她就发现自己的公司老板又开了一家新的公司,于是她又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让新公司对她负责。
这就引发了6大劳动法难题:
用人单位注销了,劳动合同终止合法吗?这位老板出的绝招,算是釜底抽薪了!因为劳动合同就是甲乙双方的事情,甲方已经死亡了,只有乙方的话,合同就没用了,这就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消亡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
女职工“三期”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合同能解除、终止吗?女职工“三期”是受法律保护,不过,解雇受保护就属于其中的一项保护,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必须还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利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也要顺延劳动合同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即通俗说的“三期”结束。
但是,本案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又不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而是用人单位消亡,是法定的终止情形,因为甲方已经死了。
单位注销了,用人单位给经济补偿(N)还是赔偿金(2N)?
这里的N代表该职工一个月的工资额。
这个终止是合法终止,用人单位只需支付经济补偿N,不需要支付赔偿金2N。
这一看就是老板在规避法律,不能判规避行为无效吗?
这个涉及公司法与劳动法的衔接与交叉问题,公司的设立、解散等都是股东的自由,法律不能强制老板不能关闭公司,但解散、清算过程中有不合法之处的,股东要承担责任。公司消亡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有效的。
单位消亡了,用人单位除了给经济补偿(N)外,是否要把“三期”待遇一并结清呢?
用人单位消亡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是法定的,除了法定的经济补偿外,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剩余的“三期”待遇一次性支付。
但是,有些地方有这样的规定,比如: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苏劳仲委〔2007〕1号)第七项规定:
七、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时,是否可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