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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律师在上海祝你平安喜乐!
本周,我们小区又开始了密集的核算筛查,原因是有一家人检出了阳性。
虽然说相较于4,5月份的大规模疫情,这个情况我们小区应对起来有条不紊,但是大家的活动还是变得谨慎起来。
疫情期间,单位和个人的活动都收缩了。用人单位出现经营困难的同时,也对本单位的劳动者产生了严重影响。
单位是否应允许员工在合理范围内采取自我救济措施呢?
来看一个广东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某纺织公司因疫情影响,安排员工侯某在2020年1月至6月期间放假,并自2020年4月起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2020年5月开始,侯某在案外人公司兼职并缴纳社会保险。纺织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于2020年5月26日向侯某发出通知,要求其马上改正否则后果自负。2020年7月1日,侯某回到纺织公司上班,但纺织公司以其已经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工作。侯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纺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此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在二审中,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纺织公司以疫情影响为由安排侯某放假近半年时间,对侯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侯某在放假期间临时到案外人公司兼职,系侯某在特殊时期的自救行为,不会对侯某完成纺织公司的工作任务产生任何影响。侯某于放假期满后回纺织公司上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纺织公司以其已经与侯某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安排工作依据不足,应向侯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经历过疫情下的危机吗?
反反复复的疫情,让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巨大影响,
尤其是在疫情期间无法工作,没有收入的那一波人,坐吃山空并不是明智之举。
你对疫情下的兼职自救行为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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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我们接着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