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研读广播-《规训与惩罚》第二部分 第一章 普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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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福柯在上一章节提出的景观式的酷刑场面,本篇进入到了18世纪后半叶,开篇就提到,“死刑只适用于杀人犯,违反人道的酷刑应予以废除”。公开处刑成为了一种可耻的行为。不仅如此,民众还在酷刑中学会了血债血偿,武装司法的淫威和“受威胁的”(民众开始觉醒)的观众的愤怒是相互交织的。暴政和叛乱,两者互为因果。 18世纪的刑罚放宽过程是是一种双重运动,犯罪的暴烈和惩罚都减轻了,但这是以更多的干预为代价的。到了18世纪晚期,对“非法性”空间的容忍度降低,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资产阶级对经济犯罪无法容忍,从司法—政治压迫的社会转向剥夺劳动手段和产品的社会的过程中,非法活动的权利因不同阶级的利益不同而被重新分配。刑法改革处于“至上权力”和“地下权力”斗争的汇合处,改革的重点放在后者。罪犯是司法上的矛盾存在物。他破坏了契约,也参与了施加于他的惩罚。 刑法制度改革后带来的“人道主义”倾向只不过是对情感和权力的精确计算,惩罚更重要的是去防止罪行的重演,惩罚不是为了过去,惩罚是为了未来。惩罚不再是一种展示的仪式,惩罚是一种表示障碍的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