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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费,也可以通过医保报销,也可以由侵权人承担,也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报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一、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医疗费不可重复赔偿。《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因此,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中,劳动者的医疗费不可重复赔偿。二、医保报销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医疗费用不能双重赔付,个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医疗费用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已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商业医疗保险报销与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医疗费不排除双赔。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技能,其保险利益是无法估价,《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在人身保险中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并行不悖,不因受害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合同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