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赔偿涉及工伤、医保和商业保险报销与第三人侵权实务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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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费,也可以通过医保报销,也可以由侵权人承担,也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报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一、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医疗费不可重复赔偿。《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因此,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中,劳动者的医疗费不可重复赔偿。二、医保报销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医疗费用不能双重赔付,个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医疗费用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已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商业医疗保险报销与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医疗费不排除双赔。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技能,其保险利益是无法估价,《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因此,在人身保险中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保险金请求权并行不悖,不因受害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合同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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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结合2023年度代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同类意外险险种,雇员起诉雇主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雇主认为涉案工地已经购买意外险为由,要求意外险保险金替代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认为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险损失填补原则,可以要求雇主和保险公司分别赔偿。
Published 03/03/24
根据刘伟律师经办的郑州中院、二七法院、管城法院、高新区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刘伟律师总结人民法院支持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少数特殊情形如下: 1、涉案车辆属于待售车辆(市场交易为目的); 2、涉案车辆属于运输中的新车; 3、涉案车辆属于准新车(购车日期在3个月以内发生交通事故)。 其中第3种情形准新车车辆贬值损失目前司法实践当中争议较大,前两种情形法院基本会支持。特别是2024年1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发〔2024〕3号文件第十五条明确待售新车或者运输中的新车,车辆贬值损失,法院可以酌情支持。
Published 02/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