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这六种情形,劳动者均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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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于2005年6月2日进入重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模具钳工组长,其工资为3700元。2007年12月24日郭某以公司没有给其缴纳社保为由,单方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向该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于郭某在该公司工作2年零6个多月,法院根据郭某在其公司的工作年限,判决该公司向郭某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1100元(3700×3=1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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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结合2023年度代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同类意外险险种,雇员起诉雇主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雇主认为涉案工地已经购买意外险为由,要求意外险保险金替代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认为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险损失填补原则,可以要求雇主和保险公司分别赔偿。
Published 03/03/24
根据刘伟律师经办的郑州中院、二七法院、管城法院、高新区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刘伟律师总结人民法院支持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少数特殊情形如下: 1、涉案车辆属于待售车辆(市场交易为目的); 2、涉案车辆属于运输中的新车; 3、涉案车辆属于准新车(购车日期在3个月以内发生交通事故)。 其中第3种情形准新车车辆贬值损失目前司法实践当中争议较大,前两种情形法院基本会支持。特别是2024年1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发〔2024〕3号文件第十五条明确待售新车或者运输中的新车,车辆贬值损失,法院可以酌情支持。
Published 02/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