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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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标准如下: 第一,和解协议是否提交到执行法院 执行和解:1.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执行法院提交和解协议;2.一方当事人提交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认可;3.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员记入执行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这三种情形成立执行和解。 执行外和解: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未提交或者一方提交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当事人可依据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 第二,和解协议是否影响执行程序 一般执行和解会导致中止、终结执行程序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执行和解协议司法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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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结合2023年度代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同类意外险险种,雇员起诉雇主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雇主认为涉案工地已经购买意外险为由,要求意外险保险金替代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认为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险损失填补原则,可以要求雇主和保险公司分别赔偿。
Published 03/03/24
根据刘伟律师经办的郑州中院、二七法院、管城法院、高新区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刘伟律师总结人民法院支持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少数特殊情形如下: 1、涉案车辆属于待售车辆(市场交易为目的); 2、涉案车辆属于运输中的新车; 3、涉案车辆属于准新车(购车日期在3个月以内发生交通事故)。 其中第3种情形准新车车辆贬值损失目前司法实践当中争议较大,前两种情形法院基本会支持。特别是2024年1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发〔2024〕3号文件第十五条明确待售新车或者运输中的新车,车辆贬值损失,法院可以酌情支持。
Published 02/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