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刘伟律师经办的郑州中院、二七法院、管城法院、高新区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刘伟律师总结人民法院支持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少数特殊情形如下:
1、涉案车辆属于待售车辆(市场交易为目的);
2、涉案车辆属于运输中的新车;
3、涉案车辆属于准新车(购车日期在3个月以内发生交通事故)。
其中第3种情形准新车车辆贬值损失目前司法实践当中争议较大,前两种情形法院基本会支持。特别是2024年1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发〔2024〕3号文件第十五条明确待售新车或者运输中的新车,车辆贬值损失,法院可以酌情支持。
Published 02/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