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在司法实践当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通常会涉及意外险、雇主责任险,部分法院认为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案虽涉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保险合同纠纷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但均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法院可以从节省司法资源及提高审判效率考量一并审理。因此,在合并审理时就会面临伤残鉴定标准之争。同一种伤情,鉴定标准不同,伤残等级级别就不同,甚至够不上伤残,根据宽松度排名,工伤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工伤标准相比较而言,最容易构成伤残,鉴定伤残等级门槛最低,人身保险标准最高最难够上伤残,门槛最高。涉及意外险时,保险公司通常要求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涉及雇主责任保险时,当事人就要求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鉴定。默认的情况下,法院主动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司法鉴定。
综上,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能否使用工伤标准鉴定,首先要区分案件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如果属于则可以按照该标准进行鉴定,如果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情形,看是否有合同及当事人约定,比如涉及雇主责任险的案件,因保险条款明确载明鉴定标准可以适用工伤标准,则可以按照工伤标准进行伤残鉴定。最后,如果上述情形均不符合,根据最高法院(2013)民他8复函意见,应当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