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奕修你]EP6. 看媽媽?看小孩?空白刑法的授權明確性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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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6: 看媽媽?看小孩?空白刑法的授權明確性如何界定? 節目資訊: 本集帶大家一起解析112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證交法公開收購之空白刑法案】,刑罰明確性的判斷標準如何?授權明確性又該如何酌量?讓們一起看看大法官們,對於本件空白刑法案,有怎樣的看法?又如何改變過去的見解呢? 補充資訊: 112憲判5是否變更了680號解釋?大法官有沒有改變刑罰明確性的判斷標準呢? 言詞辯論前的爭點題綱第一點,大法官問了一個問題:「司法院釋字第522號及第680號解釋有無補充之必要?」但這個問題的答案,大法官其實沒有在憲法判決中交代,而是在理由第33段中提到:「又立法機關就系爭規定二所稱「一定比例」之內容,則以外部指引之方式,經系爭規定三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系爭規定四,為使 「得否預見」之判斷無所缺漏,應結合系爭規定一至四合併觀察(司法院釋字第680號解釋參照)。」這段理由看似輕描淡寫,也看似只是單純引用680號解釋,但實際上大法官改變了680號解釋關於空白刑法「刑罰明確性」的判斷標準,這個引用有點「移花接木」了。怎麼說呢? 680號解釋涉及的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當時大法官宣告這樣的空白刑法,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與刑罰明確性原則。680號解釋理由指出:「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其授權始為明確,方符刑罰明確性原則(本院釋字第五二二號解釋參照)。其由授權之母法整體觀察,已足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之可能,即與得預見行為可罰之意旨無違,不以確信其行為之可罰為必要。」也就是說,有沒有違反明確性原則,要從授權的「母法」整體觀察,必須要足以使人民預見行為有受處罰之可能。這裡沒有提到被授權的「子法」,只看媽媽,不把兒女一起看。但這次的憲法判決是怎麼說的呢? 112憲判5理由的第33段,大法官說:應結合系爭規定一至四合併觀察。系爭規定一至三是「母法」,也就是本案涉及的證券交易法;但系爭規定四,則是「子法」,是主管機關制定的管理辦法,所以大法官這次是說,應該從授權的母法跟被授權的子法整體觀察,這個判斷標準和680號,或更早的522號解釋是不一樣的。可以說這次的憲法判決,放寬了過去大法官就空白刑法,關於授權明確性原則跟刑罰明確性原則的標準,過去只能看媽媽。這個憲法判決後,只要媽媽跟小孩一起看,母法子法一起合併觀察,受規範人有預見可能性,就符合明確性原則。 製作人:張哲誠 剪輯師:Laura 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kylcmqx70wvx0874jbmodzy5/comments ---------------------------- 想了解更多法律資訊,歡迎分享、訂閱! 📌一起讀判決:📌最新重要實務判決資訊 免費電子報訂閱  👉 https://casebf.com/subscribe/ Facebook粉專 👉 https://www.facebook.com/legal.taiwan/ Twitter 👉https://twitter.com/oneminlaw 📌1分鐘法律教室 [IG]👉 https://www.instagram.com/oneminlaw/ 📌法律試金石:法律初學者的好夥伴 [FB]👉 https://www.facebook.com/lawstone100/ [IG] 👉 https://www.instagram.com/lawstone100/ 📌影音平台Youtube👉 https://www.youtube.com/@lawstone 📌蕭奕弘律師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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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05/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