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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屆五十八歲的躉船工人徐標,年前因工傷要截切除右腳小腿,其後四次向社署申請傷殘津貼,均遭署方指不符「失去百分百工作能力」的嚴重傷殘定義,否決批出津貼。
申領足額傷殘津貼的人士,必須達到「嚴重殘疾」的定義,即要失去百分之百的謀生能力,如失去四肢其中兩肢等。社署通常只按醫生根據上述指引的醫療評估,審批傷殘津貼,而當中卻沒有人願意判斷一個年屆五十八的體力勞動工人,失去一腿是否可以重新找到工作。
社署建議,假若徐標有需要,可以申請綜援,徐標一口拒絕,更感受辱,因為這是尊嚴問題。事件觸動申訴專員公署,決定...